“优欣定”在研候选新药管线的技术秘密、中国大陆地区的专利(申请)权和商标权及其未来商业化权益的转让
项目编号:Z20260106
挂牌价格
58,000.00 万元
标的类型
技术转让
点击数
0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5-07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6-06-03 |
| 技术服务机构 | 机构名称:上海上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
|---|---|---|
| 项目经办人:蔡继清 | 联系方式:18019136035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部门:交易管理部 | |
|---|---|---|
| 交易机构业务负责人:朱思聪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159005729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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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优欣定”在研候选新药管线的技术秘密、中国大陆地区的专利(申请)权和商标权及其未来商业化权益的转让 项目编号 Z20260106 项目类型 技术转让 交易专板 生物医药专板 挂牌起始日 2026-05-07 挂牌截止日 2026-06-03 是否为技术成果组合 是 技术成果数量 6 标的名称 专利: 20(S)原人参二醇在制备抗抑郁药物中的应用;20(S)原人参二醇干混悬剂及其制备方法;20(S)原人参二醇微球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20(s)原人参二醇的晶型、制备方法及其应用 技术秘密:非临床与临床试验数据、制剂处方与工艺参数、制剂稳定性数据、杂质分析方法 注册商标:优欣定 技术领域 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 标的权证类型 其他
其中发明专利4 个,技术秘密1个,商标1个。权证编号 序号 名称 权证编号 申请日 授权日 失效日 1 20(S)原人参二醇在制备抗抑郁药物中的应用 CN200610027507.1 2006-06-09 2008-12-03 2026-06-09 2 20(S)原人参二醇干混悬剂及其制备方法 CN201210120958.5 2012-04-23 2014-08-06 2032-04-23 3 20(S)原人参二醇微球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CN201310050858.4 2013-02-08 2016-11-09 2033-02-08 4 20(s)原人参二醇的晶型、制备方法及其应用 CN202311424711.7 2023-10-30 5 优欣定 6193060 2007-07-30 2010-02-28 获得资助情况
(国家计划课题等)2009国家新药创制重大专项 立项号2009ZX09102-103 2013国家新药创制重大专项 立项号2013ZX09101109 2018国家新药创制重大专项 立项号2018ZX09711-001 项目阶段 研制 技术成熟度(TRL) TRL6 比TRL5更加完善的典型系统或原型,已通过模拟环境测试。 样品/样机 无 是否有试用报告 否 项目简介 优欣定胶囊是从我国传统抗抑郁中药人参出发,突破传统研究思路,以现代药代动力学等为研究手段,创造性地提出PAMD (Post Absorption/Metabolism Drug)新药研发理念及其实施路径,分析确定中药口服入血并透过血脑屏障到达脑组织的主要活性成分(S111);利用创新专利工艺提炼纯化并实现原料生产的产业化;再经大量动物实验和临床试验研究,将其研发成单分子的抗抑郁新药;现已完成III期临床研究,即将提交上市申请。现有数据表明,优欣定具有极佳的安全性和卓越的有效性,彰显其临床价值优势。该品种在中药创新药的研发理念、活性成分的生产工艺、新颖独特的作用机理等诸多研究成果都具有鲜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技术效果与指标 III期临床研究结果表明,优欣定胶囊在治疗 18-65 岁中度抑郁症(中医辨证心脾两虚证)患者,在降低 MADRS 评分、改善抑郁症状等方面显著优于对照组(安慰剂),有效率和缓解率均显著高于对照组;同时可改善焦虑症状及中医证候,且对患者性功能无不良影响。安全性方面的主要风险为胃肠系统疾病,整体不良反应发生率与对照组相近,无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表现良好。研究结果为优欣定胶囊作为 1.2 类中药新药获批并用于治疗中度抑郁症提供了关键证据,为抑郁症患者提供了新的治疗选择,有望成为全球首个传统中药来源、作用机制全新的单分子创新药物。 技术推广及应用前景效益(风险和效益) 世界卫生组织(WHO)统计数据显示,全球抑郁症患者达3.5亿,近10年来的增速高达18%;我国成人抑郁障碍终生患病率为6.8%,现有抑郁症患者超过9500万,每年自杀的约28万人中有40%患有抑郁症。预计到2030年,抑郁症将跃居全球疾病负担首位。抑郁症的治疗上,目前临床一线治疗药物仍然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发的SSRIs、SNRIs等类型药物。这些药物虽有一定的治疗效果,但起效慢、副作用大,很难解救处于生死边缘的重度抑郁症患者,且对部分患者还有增加自杀的可能性;市场急需全新作用机制、安全性好、有效率高的创新药物。优欣定的研发过程采用了创新研发理念和现代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对从传统中医药宝库中寻找一种具有良好治疗价值并又能摒弃西药明显毒副作用的创新中药具有里程碑意义。因此,优欣定胶囊的成功上市,将有望成为全球抑郁症领域的一座“丰碑” ,给抑郁症患者单纯依赖化学药物的临床治疗提供更为有效的手段。 技术团队结构 技术团队名称 怡瑞达(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中药创新研究中心 技术团队人数 10-50人 技术团队简介 怡瑞达(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组建了一支由博士、硕士为核心的高素质研发管理团队,中层管理者均具备15年以上神经精神类创新药物研发及管理经验,覆盖药物化学、质量分析、临床研究、注册申报、知识产权等全链条核心领域。团队成员深耕中药现代化与创新药物研发一线,曾参与多项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研究项目,具备从临床前研究到NDA申报的全流程研发和管理能力。 上海中药创新研究中心作为新药研发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创新药物的研发及其成果转化,申请发明专利约70个、单体类候选药物5个,其中1.2类中药创新药优欣定胶囊即为本中心的原研新药。 技术负责人姓名 杨子荣 技术负责人联系方式 15618700299 技术团队负责人(附简历) 现任国家中药现代化(上海)创新中心、上海中药创新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多项评审专家及行业专家职务。从事中药与创新药研究二十余年,带领团队承担国家级及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70余项;获1类中药创新药临床批件2项、单分子临床前创新药3项,授权发明专利51项(国际专利23项)。原创抗抑郁1类新药“优欣定”胶囊已完成Ⅲ期临床,2026年提交上市申报。 技术评估内容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技术成果第三方评价报告(一年以内) 评估标的 “优欣定”在研候选新药管线中国大陆地区未来商业化权益 账面价值(万元) 0.00 评估价值(万元) 20,040.00 评估机构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技术评价报告摘要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合适的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经济行为所对应的评估对象进行了评估。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委托人:怡瑞达(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药创新研究中心 产权持有人:怡瑞达(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药创新研究中心 评估目的:资产转让 经济行为:怡瑞达(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药创新研究中心拟转让其持有的“优欣定”在研候选新药管线中国大陆地区未来商业化权益。 评估对象:部分资产 评估范围:评估范围为产权持有人申报的部分资产,具体包括“优欣定”在研候选新药管线的所有权,其中涉及已授权专利、申请中专利、注册商标及技术秘密,该无形资产历史年度研发投入均已当期费用化计入损益,无资本化金额。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 评估方法:根据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特点,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评估结论:经评估,纳入评估范围的部分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200,400,000.00元(不含税),大写:人民币贰亿零肆拾万元整。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起壹年内,即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12月30日。
评估基准日 2025-12-31 评估方法 收益法 法律意见 无 重要信息披露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交易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无 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 是 是否存在共有情况 是 共有权人:
技术秘密由怡瑞达(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中药创新研究中心共有。其他披露内容 转让方披露信息: 原告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在 2015 年 1 月 26 日签订的《优欣定胶囊合作开发协议书》有效,原告享有协议约定的优欣定项目的15.79%权益。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请 2、确认原告与第三人共同享有优欣定胶囊项目权益,其中原告享有15.79%份额。该诉讼案中被告为无锡中惠中药有限公司,第三人为怡瑞达(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由(2025)沪 0120 民初 1243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随后凯宝公司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2025)沪 0120 民初 12436号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凯宝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由(2026)沪01民终1905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类型 法人 基本情况 法人名称 怡瑞达(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118 注册资本(万元) 5000.000000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转让方类型 法人 基本情况 法人名称 上海中药创新研究中心 注册地(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春晓路439号1号楼 注册资本(万元) 1500.000000 企业类型 其他组织机构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类型 转让 转让交易条件 交易金额 交易入门费/交易底价(万元) 58,000.00 是否包含产品销售分成 是 产品销售分成说明 1.计取金额:受让方相关产品销售税后利润的0%到5%分段计提; 2.计取时间:以技术交易合同约定为准。
结算方式 场外结算 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付款 付款要求 本项目专利转让费用,包括入门费和提成费两个部分。 一、入门费 入门费为人民币58000万元,包括首付款和里程碑付款,首付款不少于10000万元,受让方应在技术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后续里程碑付款在相对应的里程碑事件发生后 10个工作 日内予以支付。 二、产品销售额提成费: 具体付款时间及条件以技术交易合同约定为准。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为技术包整体转让项目,受让方需受让标的所包含的所有技术成果。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3、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向上海技术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经交易所和转让方审核后获得竞买人资格,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意向受让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意向受让申请书》、内部决策文件等以及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要求的资格证明材料。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标的;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以综合评审方式组织交易。上技所在受让方确定后30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技术交易合同》。 5、受让方若发生以下行为即视为违约,该受让方须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上海技术交易所有权向受让方追偿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以不了解技术交易标的现状、瑕疵或相关风险为由发生逾期,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向转让方追责等情形的;(2)以转让方未尽实披露等为由发生逾期,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向转让方追责等情形的。 6、《技术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应依据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交易价款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交易所出具技术交易凭证,通知交易双方领取,并发布成交公告。 7、转让方应配合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标的权属转移变更登记事项,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受让方应按照上海技术交易所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财务状况良好、有信誉、有足够的支付能力。 3、接受联合方式举牌受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举牌受让。 4、 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事项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万元) 5000.000000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处置方式 1、本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内(挂牌到期之日17时前),意向受让方将竞价保证金支付至上海技术交易所保证金结算账户(户名:上海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帐号:98300078801000003988),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逾期无效。 2、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将在受让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无息退还。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支付首期交易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退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技术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该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0日内签订《技术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组织交易过程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组织交易过程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0日内签订《技术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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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信息发布公告期(工作日) 20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披露终结 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组织交易方式 综合评审 会同转让方审查意向方资格 是 -
转让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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