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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新闻办今天(4月21日)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委常委、副市长吴清介绍了《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及下一步工作举措。市科委主任张全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上海科创办执行副主任彭崧、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裘文进、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李军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记者提问。
2020年1月20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本市科创中心建设的“基本法”、“保障法”和“促进法”,《条例》共九章五十九条,将“最宽松的创新环境、最普惠公平的扶持政策、最有力的保障措施”的理念体现在制度设计之中,加大了对各类创新主体的赋权激励,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参与科技创新活动,最大限度激发创新活力与动力。
条例亮点一图读懂↓↓
《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上海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上海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内在要求。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时,作出上海“要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的重要指示。近年来,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经历了“夯实基础”“攻坚突破”“深化推进”等阶段,多层次的创新平台体系基本形成,开放性的创新空间格局全面拓展,系统性的重大创新任务布局不断优化,支撑性的创新法规和政策体系日益完善,这些都为今年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基本框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上海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例达4%,比五年前提升0.35个百分点。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7.5件,比五年前翻了一倍。上海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始终处在全国前列,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稳步提高,科技创新策源能力和国际影响力加快提升。
《条例》的制定为贯彻落实重大国家战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同时,科创中心建设涉及科技、金融、财政等众多领域,在纵深推进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日益凸显,制定本《条例》,将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转化为制度安排,破解制约创新的制度瓶颈,有利于通过制度创新推动科技创新,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效能。
自2019年1月中旬以来,根据市人大的立法要求,市科委牵头,市司法局、市科创办等部门紧密配合,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形成了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审议。今年1月20日,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从法律层面确定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基本框架,为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依据,加快形成制度保障体系。《条例》着力将“最宽松的创新环境、最普惠公平的扶持政策、最有力的保障措施”的理念体现在制度设计中,体现鲜明的改革和创新导向,以“创新主体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承载区建设、创新环境建设”为逻辑主线,充分发挥市场对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有效发挥政府在协调创新活动、整合创新资源、衔接创新环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与动力。
《条例》的亮点和创新点主要体现为:一是注重创新策源能力的提升,本市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完善科学研究布局,优化科学研究政策导向、发展机制和环境条件,建设国家实验室、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提高科技创新策源能力。注重在投入方式、布局方式、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创新,如在投入方式上,除了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基础研究以外,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在布局方式上,开展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规划布局,突出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系统推进本市技术创新工作。二是注重激励人才的创新活力,建立健全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匹配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机制,为各类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的条件和平台,营造近悦远来、人尽其才的发展环境。如,鼓励用人单位完善收入分配机制,体现创新贡献的价值导向,科研人员的收入应当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对于人才的收入分配,率先在立法中明确将竞争性财政项目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等不纳入科研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三是注重创新主体的培育,通过在创新市场培育、社会环境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做加法,在行政审批等方面做减法,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动力。首次以立法形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可以直接申请登记并适当放宽国有资产份额的比例要求,并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与科研事业单位同等待遇;为科研事业单位放权松绑,扩大选人用人、编制使用、职称评审、机构设置、科研立项、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四是注重营造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条例》对科学普及、表彰奖励、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明确了相关制度,《条例》对于新科技发展带来的伦理风险,率先提出制度安排;规定对未达预期目的,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未违反科研诚信的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五是注重创新载体的建设,通过聚焦张江,加快张江科学城建设,引领带动若干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并发挥重要承载区、自贸试验区以及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区域的综合政策优势,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全城全域创新。
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打算和考虑
要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保障和支持。
进一步加强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条例》与“科创22条”“科改25条”以及其他配套政策,构建起了门类齐全、工具多样的科技创新政策法规体系。各相关部门、各区将结合自身实际,把握关键环节,开展全方位、多层次、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同时,将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等途径,组织开展政策解读,使各类创新主体了解支持创新的相关措施,积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加大贯彻落实力度
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创新链条长、关联度大,不仅仅是科技管理部门的事情,还需要各相关部门、各区的支持协作,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市相关部门将结合承接的任务,聚焦科技、金融、产业、人才等领域,起草制定实施细则,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对于法律的留白处和出现的新形势、新需求,各相关部门、各区将及时研究、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切实发挥《条例》的引领保障作用。
进一步开展实效评估,做好持续跟踪调研
《条例》的发布和实施,将是完善科创中心建设有关政策制度保障体系的一个新起点。《条例》正式实施后,将持续跟踪制度实施情况,适时开展落实情况评估,并结合全球的新趋势、国家的新要求、兄弟省市的新动态,及时发现、分析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推进立法研究和制度创新,为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条例》的定位和总体思路
《条例》在定位上,是本市科创中心建设的“基本法”、保障法和促进法,重点以提升创新策源能力为目标,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作出系统性和制度性的安排。
在制订思路上,力求体现“最宽松的创新环境、最普惠公平的扶持政策、最有力的保障措施”的要求。一是以激发和保障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为根本宗旨。明确政府部门(推进主体)在科创中心建设中的职责,以及各类创新主体的权利,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科创中心建设。二是宣示性和操作性相结合。《条例》明确建设目标、关键举措、重点工作任务的同时,更加注重可操作性,在内容上能够细化的尽可能细化,尚不具备细化条件的,提出前瞻性的发展方向,为今后的改革提供支撑。三是突出上海基础和特色。要充分利用上海开放程度高、产业门类齐全、科技创新中心和金融中心联动发展基础较好等优势,进一步推进创新生态系统建设,厚植上海科技创新优势。
《条例》的主要框架和主要内容
《条例》在总体框架的构思上,创新主体是科创中心建设的核心力量,创新能力是科创中心建设的核心内容,创新人才、承载区和科技金融是科创中心建设的核心要素,同时,科创中心建设也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文化、诚信与伦理监督、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等软环境支持。为此,《条例》按照“明确建设主体、明晰建设内容、突出核心要素支撑、推动形成创新生态”的逻辑主线,作了相应的内容排布。
《条例》共9章59条,其中,总则和附则两章明确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目标、实施主体和时间(共11条);第二章、第三章体现了创新主体建设和创新能力建设的制度需求(共18条);第四章明确了聚焦张江,打造上海科技创新中心的核心载体和引领性力量(共5条);第五章重在激发创新人才动力和活力(共6条);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提出了金融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环境建设的保障(19条)。《条例》突出以下重点内容:
(一)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
一是助力企业科技创新,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研发资助,落实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公平普惠的支持。二是为科研事业单位放权松绑,扩大科研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编制使用、职称评审、薪酬分配、机构设置、科研立项、设备采购、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三是培育新型研发机构,在设立登记、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经费支持等方面创新管理方式,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机制现代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四是促进各类主体协同创新,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开展联合攻关,发挥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在协同创新中的协调和服务作用。
(二)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全面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
一是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统筹加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健全科研项目分类管理机制,支持非共识项目研究;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支持国家实验室发展,打造战略科技力量。二是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建立健全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监管机制,建设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三是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完善产业布局,促进新兴产业集聚发展,采用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四是提升创新开放合作能力,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构建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鼓励相关创新主体组织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
(三)促进创新要素集聚、强化创新资源配置,形成对科创中心建设的全方位支持
一是完善科创中心建设空间布局,建设创新要素集聚、综合服务功能完善、适宜创新创业、各具特色的科创中心承载区;着力打造张江品牌,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极。二是打造科技创新人才高地,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机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为各类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的条件和平台,营造近悦远来、人尽其才的发展环境。三是促进科创中心与金融中心联动,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企业,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投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设立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
(四)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
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健全评议和预警制度,加强行政和司法保护,促进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工作的融合。二是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推动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三是强化科研信用管理与科技伦理监督,健全科技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构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明确科技工作者及其共同体应恪守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四是营造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未违反科研诚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免除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