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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快金融对外开放步伐的今天,金融监管首先要做的就是一件事,完善自己的监管体系,堵塞监管漏洞,消除监管的灰色地带和死角,真正做到政策的归政策,监管的归监管,市场的还市场。金融安全除了取决于货币政策适当与否之外,极为重要的就是取决于监管安全。所以,金融监管尺度不应随意调节。
从基本功能上看,监管从来都是要对某种特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约束特定的供给主体按一定的行业规范向社会提供产品及服务,但这一过程并不会涉及资源的配置和调整;而整体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和调整恰恰应是相关宏观经济政策所要作用的目标对象,包括总量和结构。
金融监管无疑对经济发展、经济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目前各国无论采用哪一种监管法律及监管组织体制,监管的目标基本都是一致的,通常称作三大目标体系:第一,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促进建立和维护稳定、健全、高效的金融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二,保护公众的利益,包括消费者能享受到优质的服务及利益不受损害等。如11月11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消息,因UBSAG(瑞士联合银行)在长达10年的期间内向客户多收款项及犯有严重的相关系统性内部监控缺失,对其作出谴责并罚款4亿港元。UBS多收款项的做法涉及约2.87万宗交易和约5000个在香港管理的客户账户。UBS已承诺将多收的金额连同利息全数退回受影响的客户,并对客户进行赔偿,合计约2亿港元。第三,维持金融业的运作秩序和公平竞争。而在这其中,监管对象不可过度涉险及切实管控风险,选聘合适的管理人员,制定稳健的经营发展政策,实施充足的资本安排,对风险及时合理地进行处置,充分履行社会责任等,始终是金融监管的基本领域。
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一直以来就背负着两个使命,一是促进行业的发展,二是履行行业的监管。为达成前一个使命,监管部门不可避免地要在行业发展和风险成本两者间有所取舍。事实上,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监管部门可能会在前者下功夫更多,因其涉及社会对行业的表层评价。而任何行业一涉及发展问题,就必然会介入资源配置,自然也就会把监管放到政策组合里去考虑,而这时监管也不可避免地要靠调整监管尺度来调节相关资源配置或发展效率。
不可否认,多年来我们对经济活动管理的取向更多侧重于资源的投放,或者是着眼于靠实施各种政策拉动经济增长。有时由于某些监管部门同时发力,对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共振也是可想而知的。在具体的实践中,常常会看到若干监管部门采用同样的行动取向,在调整监管尺度上比高低,或同时促进、或同时刹车,这种监管行为,有时看可能在短时间里取得了成效,但也会加大经济周期强度,留下的后遗症也是不小的,收拾残局的成本也常常会超出预期。而与此同时,还可能会出现监管顾此失彼现象,行业中的企业为了配合监管要求,就可能在资源配置、风险把握上畸轻畸重、有失偏颇,使企业发展走上弯路,最后欲速则不达。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前不久在一个研讨会上对国内基金市场作出一级市场庞氏化、二级市场散户化、资产估值操纵化的评价。我想,还应加上一句:市场监管摇摆化。这也是过于强调行业发展所带来的必然不良后果。
而就基础性的金融监管而论,环顾国际比较成熟的金融监管,其基本功能就一个,就是对金融机构把握和控制风险能力实行持续的、评价标准稳定的监管。无论是拉动经济增长也好,还是熨平经济周期波动也罢,要努力避免时紧时松、为配合某种政策而调节监管尺度的现象,避免因某些政策负效应所引发的对金融资源裹挟配置的风险出现。不能为挽救某一类企业而放松对监管对象的资源配置要求和风险控制要求,也不能为挽救某些监管对象而放松对行业的整体监管要求;对已出现经营性危机的市场主体,要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处理,以促进优胜劣汰市场竞争局面的真正产生。即使考虑调整监管尺度,也要坚持风险为本的原则,始终约束监管对象奉行谨慎经营的原则,而不能在风险资产计量上随意改变监管标准,对资本充足率等基础性指标要始终保持监管刚性,不搞网开一面或下不为例,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出现。
笔者认为,为了有的放矢,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一方面需要对银行、保险、信托、农村金融等金融监管对象的监管取向、监管原则逐一按行业风险状况、发展水平详细厘清;另一方面,还需监管机构对同一行业不同金融机构实行不同监管标准,即要系统评定各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水准及发展趋势,分类实施不同标准的差异化监管。
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原有金融机构的边界、金融市场的边界、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边界愈发变得模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等交织在一起,陡然增多了金融业运行风险的复杂性,金融体系所面临的安全挑战远远大过以往,也对金融监管带来了空前的挑战。
笔者认为,金融监管要尽快突破原有的监管思维及监管模式,积极建立全天候多维立体的监管系统,而不是仅仅把监管重点放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同时,要小心金融机构因对某些技术认识并不深入,为应用而应用一哄而上、一哄而散的风险;金融机构的技术应用和服务创新要充分考虑风险的可控程度及对客户利益的影响。这也应该成为金融监管的当务之急。
作者:关浣非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