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工厂咨询评价服务
项目编号:2023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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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类型
技术服务(能力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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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825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228 |
| 技术服务机构 | 机构名称: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 |
|---|---|---|
| 项目经办人:王子辰 | 联系方式:13524911086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部门:交易部 | |
|---|---|---|
| 交易机构业务负责人:朱思聪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159005729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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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绿色工厂咨询评价服务 所属行业类型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技术领域 电子信息,高技术服务 服务的内容 合同类别 一般性技术服务 服务类别 测试分析服务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能够为相关企业提供绿色工厂全过程咨询评价服务,协助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助力企业实现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服务方式 咨询评价服务 服务要求 1.绿色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受到行政处罚。 服务案例: 应某公司的委托要求,我单位协助公司开展绿色工厂评价服务。在服务开展的过程中,结合企业的现状,为公司申请相关荣誉提供咨询评价,协助企业持续改进绿色低碳管理和节能降碳绩效,对企业绿色工厂创建情况进行评价。通过上述咨询服务的实施,上海航安机场设备有限公司顺利获评 “绿色工厂”,该荣誉的获得将助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影响力,展示企业在绿色低碳方面取得的成绩。
知识产权 未涉及知识产权 权证编号 无 科研机构基本情况(适用于主体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 机构名称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机电产品质量检验所 机构简介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机电产品质量检验所(简称“机电所”)开展的产品业务范围涉及起重、石化机械、风电机组、泵、阀门等设备检验检测。 目前机电所开展的能效测试和评估涉及设备的能效检测、电机拖动系统能效测试和评估、工业锅炉、热处理炉、火焰加热炉的热平衡测试和评估,开展的用能状况评估与咨询服务包括电能平衡测试与评估、工业和建筑能源审计、水平衡测试与评估、建设项目节水咨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甲级)、节能项目的节能量评估、清洁生产审核等,并能够开展空气压缩机、电线电缆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业务。 获得资助情况(国家计划课题等) 无 研发团队基本情况 技术团队名称 上海市质检院绿色低碳服务团队 技术团队人数 10-50人 技术团队简介 上海市质检院绿色低碳服务团队拥有二十余年的节能减排项目经验,团队人员长期从事绿色低碳领域检测、咨询及评价工作,取得了国家及上海市绿色低碳领域多项资质。上海市质检院是工信部认可的绿色制造评价机构、是工信部重点企业节能诊断服务机构、是认监委节能领域的检查机构;同时,是上海市绿色低碳服务机构,服务范围包括绿色制造评价、节能量审核、节能诊断、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另外,上海市质检院是碳排放核查、碳足迹核查机构,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技术服务。 技术团队负责人 刘书荟 技术团队负责人或核心成员简历 刘书荟,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同济大学,高级工程师,一直从事绿色低碳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熟悉绿色低碳领域政策和技术,积累了丰富的现场检测、咨询及评估项目经验,牵头制定10余项绿色低碳领域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发表相关专业论文3篇。 -
申请方主体信息
基本情况 法人名称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王虎 注册地(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苍梧路381号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企业类型 事业法人 所属行业 检验检测 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 经营规模 中型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123100007895625792 内部决策形式 党委会 联系人 王子辰 电话 54336192 邮箱 wangzic@sqi.org.cn 联系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江月路900号 -
意向交易条件
意向交易条件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下,在挂牌公告期内向上海技术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证明、《意向受让登记表》等。意向受让方应在《意向受让登记表》中明确其受让意向、转化方式、交易方式、拟交易金额及付款条件等。 3、挂牌到期后,上海技术交易所向转让方出具书面函件告知受让意向方征集情况,反馈受让意向及方式,并安排后续交易流程。项目报酬 面议 支付方式 面议 结算方式 场外结算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财务状况良好、有信誉、有足够的支付能力。 3、接受联合方式举牌受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举牌受让。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挂牌信息
信息发布公告期(工作日) 130 -
申请方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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